北京2024年10月17日 /美通社/ -- 日前,在大家財險舉辦的2024年法律類保險研討論壇上,與會嘉賓亦對獨立保函與保險憑證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
“見索即付”的獨立保函
保函并非我國商事活動自然發展的產物,而是隨著對外交流的深入而逐漸引入的“舶來品”。保函,特別是其中的獨立保函,具有交易擔保、資信確認、融資支持等重要功能,已成為必不可少的常見金融擔保工具。
獨立保函通過其獨特的單據化條款,降低了交易雙方在基礎交易中的風險。如果被擔保人對受益人是否有權索賠、被擔保人是否違約有爭議,可以在擔保人付款后,通過訴訟解決。這一機制最大程度上保護了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了交易的高效推進。
我國現有法律并未對獨立保函制度作出明確規定。從司法實踐來看,其多援引最高法于2016年11月18日發布的《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
《規定》第一條開宗明義地指出:“本規定所稱的獨立保函,是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開立人,以書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請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時,向其支付特定款項或在保函最高金額內付款的承諾。”
也正是基于這一規定,保險業在獨立保函領域有了施展拳腳的空間。“地方金融機構是不能開立獨立保函的,此類融資擔保公司只能委托銀行來開,保險機構因其可以直接開立獨立保函具有一定優勢,而融資擔保公司通過銀行開立必然會提高交易成本。”深圳市律師協會擔保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周艮說。
對于主債權糾紛和解后,保函開立人是否可追償問題,在保險公司通過“保證保險+反擔保措施”提供擔保的情形下,周艮認為在保險法和擔保法框架下,如果保險關系和擔保關系均成立,保險公司從法律層面仍具有追償權。
當然,關于獨立保函的問題不止于此,與會專家普遍認為,正是基于問題的存在,保險公司處理獨立保函時更要仔細權衡獨立保函與基礎交易的關系,由于獨立保函的“見索即付”特性,使得受益人在索賠時具有很大的便利性,但也容易引發欺詐行為,需要審慎處理。
工程及法律領域,保證保險正在成為新興擔保方式
在工程建設領域,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和質量保函等是一種常用的保障措施,而其正在被工程類保證保險替代。
2019年,住建部、發改委、原銀保監會等六部門印發《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工程擔保公司、保險機構作為工程擔保保證人開展工程擔保業務”。
隨著政府對保證保險產品參與工程領域事宜的大力推行,工程保證保險產品逐步走入公眾的視野。投標保證保險、完工履約保證保險、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以及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保險在內的履約類保證保險保費近年來增速明顯加快,成為財險公司重點發展的非車產品。
從保險行業的角度看,工程類保證保險屬于保證保險的一種,行業主體亦強調其與保函的區別,認為自己根據保證保險合同出具的保險憑證或保函不是“見索即付”的獨立保函。
但建筑行業主體認為,工程類保證保險作為工程擔保制度發展創新的產物,與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保函無本質區別。
因此在建筑工程領域,與獨立保函在某些程度上功能相似的保證保險,給保險機構帶來了許多合同糾紛。周艮在論壇中亦坦言:“保證保險的性質如果沒有認定清楚,將會涉及一系列的問題,例如保險人賠付之后追償權的問題。盡管如此,保證保險在實際運用中還是非常廣,除了在法律訴訟相關場景下,工程領域非融資性的保證保險也已在廣泛應用,很多時候還替代了獨立保函和保證金的功能。”
在法律訴訟的場景下,保證保險也成了越來越多當事人的選擇。民事訴訟當事人在訴中申請財產保全的,一般需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擔保制度一方面是為了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利,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確保在錯誤保全情形下被申請人索賠損失的順利實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6施行,2020修正)》明確將保險人依據財產保全責任險合同出具的擔保書、金融機構獨立保函2種新型擔保方式規定為有效的財產保全擔保。
保險公司的保函種類繁多且設計上與銀行保函有較大區別,涉及的法律關系更為復雜,因為保險的本質是射幸。周艮解釋稱,以繼續執行法律類保險為例,其在提供擔保的時候,被擔保的債權還沒有成立的,即擔保先于主債權成立,但這個主債權最終能否成立取決于主債務會否產生。
值得注意的是,在訴訟過程中能發揮巨大作用的繼續執行保險,是保險市場近年來才推出的新興險種。例如,業內深耕法律類保險的大家財險,其繼續執行保險僅誕生于2019年。但五年的發展時間里,該險種已在法院依法加快執行的進程中發揮了巨大作用。
關于繼續執行保險的責任邏輯,大家財險責意險部朱文林介紹稱,申請執行人為了繼續推動案件繼續執行需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而繼續執行保證保險可以為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并在申請執行錯誤時,給被執行人、案外人等利害關系人給予一定賠償。
目前,法律類保險這一細分領域的發展仍處于起點,但與傳統擔保方式相比,此類保險機制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且能夠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杠桿作用,有效打擊濫用執行異議、拖延執行程序的行為,切實為“解決執行難”提供保險助力。
在經營法律類保險的諸多險企中,大家財險憑借專有法審隊伍、智能法審系統、保函全流程信息化,以及完備的產品矩陣,逐步建立起了行業領先的競爭力,其在該領域的持續深耕不僅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法律類保險產品體系,更為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效率做出了不懈努力。